都匀剑江河流域3月起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
多彩贵州网讯(文隽永)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近日正式施行,其中《细则》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剑江河流域禁渔期。
据悉,剑江河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道日常保护与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负责协调剑江河流域内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调解和执法监管等工作。
据了解,剑江河流域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城镇排污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接入雨水管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凡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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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于2015年2月13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5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5年8月8日起施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于2020年1月31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