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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的公告

2019-11-19 11:37

  黔南州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和转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手续的公告

  各矿山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精神,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整改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工作滞后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8〕30号),按照《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南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南财农〔2019〕99号),为做好我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及划转基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办理要求

  从即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前(15个工作日),黔南州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分别到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银行办理保证金退还及转存基金手续,并将办理凭证交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无主矿山,将其保证金收归自然资源部门开设并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共管专户(以下简称“共管专户”)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发证矿山由收归县级管理)。

  二、分类处理

  (一)企业配合且所需资料齐全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于2019年12月10日前完善保证金转存基金手续,有效矿山全部办理转存基金手续。

  (二)企业配合但无法提供办理转基金所需材料的,先收归共管专户统一管理,矿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后拨付到原矿山企业,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治理或不履行治理义务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启动第三方实施治理,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追偿,确保按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三)企业不愿配合办理保证金转存基金手续或无法联系采矿权人的,在多彩贵州网、黔南日报、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告截止后,到期收归共管专户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全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相关工作。

  (四)企业正在开展治理且已关闭矿山,由县自然资源、财政部门申请,县(市)政府出具意见,全额划拨至县级共管专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工作,治理工程完成备案后按要求退还矿山企业。

  (五)矿山已关闭且不存在地质环境问题的,按相关程序直接退还矿山企业。

  三、办理保证金转存基金手续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三证合一);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亲到);

  4.财务身份证复印件;

  5.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可不用);

  6.申请开立专用账户公函(银行提供);

  7.开立专户的合同(协议)及批文、相关编制文件(银行提供);

  8.公司章程;

  9.持股超25%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A4纸复印1份并加盖公章。

  特此公告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

黔南州财政局

  2019年11月19日

作者: 编辑:雷钦 责编:雷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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