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南州法院对瓮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毛某、廖某拒不执行判决案作出二审判决。本案系我州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案件。
2009年6月,被告人毛某、廖某将位于瓮安县雍阳镇七星村自有新建房屋一套以86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许志光、熊兴荣二人。后双方因房屋交付问题发生纠纷,许志光、熊兴荣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4月,该案经黔南州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由毛某、廖某夫妇将争议房屋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给许志光、熊兴荣。后毛某、廖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许志光、熊兴荣遂向瓮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毛某、廖某拒不腾房,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瓮安县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遂将有关证据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3月,检察机关以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瓮安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经瓮安县法院一审审理,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该案二审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开庭当天,黔南州法院还邀请了十余名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对黔南法院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敢于亮剑整治“老赖”表示赞赏,认为通过对抗拒执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能够达到惩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对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有重要意义。
破解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期待已久的愿望。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和工作部署,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黔南两级法院依法加大对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积极有效地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法整治和惩戒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并明确法院执行、立案、审判部门所承担的职责,确保对拒执犯罪快审快结、依法惩处,共同形成打击拒执罪高压态势,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老赖”逃债空间,促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推动形成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维护社会诚实信用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来源 黔南热线 作者 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