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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检察机关严格执行特别程序积极挽救未成年人
2014-08-07 10:13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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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 2014年,黔南州检察机关自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以来,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少监禁”,从不捕、不诉、相对不诉、二审等各环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2014年2月,刚满14岁的小军(化名)与朋友在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因吃夜宵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斗殴,小军持随身携带的跳刀将蔡某某杀成重伤。事后,小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谅解。同时,社会调查也反映小军平时表现良好。福泉市检察院最终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让其回校学习。

  可诉可不诉的谨慎起诉。2014年2月某晚,15岁的小松(化名)与胡某、陈某等5人在龙里县羊场镇路边发现一辆未拔钥匙的摩托车后,一起将该摩托车盗走卖到贵阳分赃。龙里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松在作案中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平时表现良好,实行社会矫正能取得较好效果。该院遂同村基层组织促成小松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小松被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得以回校继续求学。

  切实开展附条件不起诉。2013年1月某晚,刚满14岁的小刚(化名)同他人在福泉市牛场镇抢劫他人财物。案发后,小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福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刚在案中系初犯从犯,有自首情节,遂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满后,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注重二审环节的监督保护。未成年人阳阳(化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提出上诉。二审时,其提出自己因贪财而一时失足,想改过自新,回校好好学习,其家长也表示将严格监管。据此,黔南州检察院出庭检察官也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相关政策,望能挽救阳阳。二审合议庭最后改判阳阳有期徒刑8个月(只有几天羁押期就满8个月),使其重回学校学习。

 编辑:-李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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